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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法规(一期)

2022年07月27日 15:49点击: 次 作者: 来源:审计法务部

1、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2、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如果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的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暴露者,应该如何进行医学观察?
(1)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以暴露后14天;

(2)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4)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的管理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填写《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病历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统计日报表》和《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供各地进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汇总时参考;
(5)医学观察期间发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如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则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
(6)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
5、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地区的人员在防控疫情扩散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态度,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在14日内,每日早晚主动接受体温监测或者自行进行体温监测,每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健康状况,配合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状况的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前述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
6、单位和个人若发现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如何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病例的发现与报告”做了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相关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7、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如何预防及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GB19085-2003)规定了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在环境与设施、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储备与供应、消毒、服务、工作人员健康保障以及宣传与警示等方面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该标准还要求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所有商业企业都应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保证公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不得哄抬物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
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对旅客姓名、来源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为旅客提供早晚体温监测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有条件的,要为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提供单独就餐区域。旅客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此外,针对本次疫情,铁路、航空运输和部分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针对疫情地区和确诊、疑似患者及密切同行人员及时推出了相应退改费用减免措施。交通、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相关行业组织、经营者以及平台经营者,在特殊时期更应严格履行法定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相关消费者合理诉求,减少各方损失。相关行业组织也应起到加强监督、依法维权的作用。
8、在突发事件中被实施留验、就地诊验、隔离处置、卫生检疫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卫生检疫措施时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受检人员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卫生检疫措施。
9、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时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运输经营者和公路检查站要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的姓名、来源地、居住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